就捐贈予慈善團體的食物,訂定在若干情況下適用的民事法律責任豁免; 以及就相關事宜作出規定。
由立法會制定。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食物捐贈(豁免民事法律責任)條例》。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
      免費(for free)指並非為了金錢或其他物質回報;
      食用包括飲用;
      食物(food)—

        • (a)指擬供人食用的食物; 及
        • (b)包括—
          -飲品(以體積計含有酒精超過6%的飲料除外);
          -食物材料及配料;
          -符合以下說明的可食用物質: 一般而言不會作為正餐的一部份而食用,但被普遍認為有益健康或具營養價值;  及
          -零食; 但
        • (c)  不包括—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1)條所界定的藥物; 或
          -《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2(1)條所界定的中藥材或中成藥;

        捐贈(donate)指免費給予,而捐贈者(donor)須據此解釋;
        慈善團體(charity)指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
        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 就本條例而言,捐贈某件食物的時刻,是該件食物不再由其捐贈者所管有或控制的時刻。

3. 適用範圍

  1.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條例生效後捐贈的食物。
  2. 本條例不適用於
    (a)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處置或接收的食物;或
    (b)任何由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所處置或接收的食物 。

4. 豁免在捐贈食物方面的民事法律責任

  1. 在符合第(2)及(3)款所訂明的先決條件下,以及在第(4)及(5)款的規限下,任何人(捐贈者)向慈善團體捐贈任何食物,均無須就食用該食物所導致的任何人遭受的人身傷害或疾病或任何人死亡,承擔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2. 第一項先決條件,是所捐贈的有關食物所屬的類型,須是捐贈者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所分發、加工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者。
  3. 第二項先決條件,是捐贈者真誠相信在捐贈有關食物時,它是適合供人食用的。
  4. 第(1)款下的豁免,在以下情況下並不就有關捐贈而適用—
    (a)在最終使用者接收有關食物之前,捐贈者掌握任何資訊,而該資訊顯示該食物的品質可能已受影響,受影響程度為該食物已不再適合供人食用; 及
    (b)捐贈者沒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資訊交予有關慈善團體。
  5. 第(1)款下的豁免,在以下情況下不就某件食物而適用—
    (a)該件食物的包裝上,顯示一項印出的警示,指出該件食物須在該警示中指明的日期或之前食用; 及
    (b)捐贈者是在該日期之後捐贈該件食物的。
  6. 為免生疑問—
    (a)在某日期之前或上方顯示的”在此日期前食用”或”Use by”字樣,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須推定為第(5)(a)款所述的警示; 及
    (b)”在此日期前最佳”或”Best before”字樣,不構成第(5)(a)款所述的警示。

5. 豁免在食物捐贈中某些協助方面的民事法律責任

  1. 在符合第(2)、(3)及(4)款所訂明的先決條件下,任何人(協力者)在向慈善團體捐贈食物的過程中,提供儲存或運送該食物的便利或協助,均無須就食用該食物所導致的任何人遭受的人身傷害或疾病任何人死亡,承擔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2. 第一項先決條件,是有關便利或協助,是免費提供的。
  3. 第二項先決條件,是提供有關便利或協助的時間,是在有關慈善團體接管有關食物之前。
  4. 第三項先決條件,是協力者沒有理由對有關食物的品質存有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