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舉行公眾籌款,機構必須向社會福利署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並遵守有關條例,讓有關部門及公眾監管。本會亦會嚴格遵守此等規則,務必令捐款人放心。下面為部分相關的條例供各捐款人參考。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i)條發出的許可證有以下條件:

(2)除指定的善款受惠機構外,其他人士不得在是次籌款活動中獲取利益。
(4)所籌得的款項,必須用於許可證上註明的籌款目的;獲發許可證的機構更須在提交社會福利署的審計報告內公布所籌得款項的用途及是次籌款活動的收入及支出。
(9)若所籌得的款項會在本港使用,獲發許可證的機構須在許可證上所批准的最後一個活動日期起計九十日內,選擇在以下其中一種途徑刊載審計報告:
(i) 該機構的網頁,網頁須容許公眾人士隨意閱覽;
(ii) 機構的年報;
(iii) 機構的通訊;或
(iv) 機構發給會員的特別通告。 採用途徑(i)的機構須在許可證上所批准的最後一個活動日期起計九十日內,向社會福利署署長遞交其網址(連同網頁的螢幕截圖)及該審計報告從網上下載的副本,並在其網頁連續刊載審計報告最少六個月及保存該審計報告的副本供公眾人士查閱。採用途徑(ii)、(iii)或(iv)的機構,亦須在許可證上所批准的最後一個活動日期起計九十日內,向社會福利署署長遞交有關刊物一份存案,和按公眾人士的要求向其提供有關刊物。
(10)若所籌得款項會在本港以外地方使用,獲發許可證的機構須在許可證上所批准的最後一個活動日期起計九十日內,將審計報告分別以中文刊登在本港至少一份中文報章及以英文刊登在本港至少一份英文報章內,該剪報並需同時遞交社會福利署署長。
若這一類籌款活動的總收入不超過港幣伍萬圓,獲發許可證的機構可在許可證上所批准的最後一個活動日期起計九十日內,選擇在本港報章刊登或以下其中一種途徑以中文及英文刊載審計報告:
(i) 該機構的網頁(中文網頁上載中文審計報告及英文網頁上載英文審計報告),網頁須容許公眾人士隨意閱覽;
(ii) 機構的年報;
(iii) 機構的通訊;或
(iv) 機構發給會員的特別通告。
採用途徑(i)的機構須在許可證上所批准的最後一個活動日期起計九十日內,向社會福利署署長遞交其網址(連同網頁的螢幕截圖)及該審計報告從網上下載的副本,並在其網頁連續刊載審計報告最少六個月及保存該審計報告的副本供公眾人士查閱。採用途徑(ii)、(iii)或(iv)的機構,亦須在許可證上所批准的最後一個活動日期起計九十日內,向社會福利署署長遞交有關刊物一份存案,和按公眾人士的要求向其提供有關刊物。
(12)獲發許可證的機構須在獲批准舉辦籌款活動的地點當眼之處出示許可證,以便讓市民得知有關籌款活動已依法獲社會福利署署長簽發許可證。
(13)如獲發許可證的機構獲准在公共街道上進行籌款,機構於每個獲批准的地點總共最多可安排不超過八位員工或籌款人員(包括於固定攤位駐守及以流動方式募捐的人員)。至於在公共街道以外的公眾地方(例如港鐵站、體育場、文娛中心、公共屋邨等)進行籌款,機構須按有關場地管理機構的規定,安排籌款人員的數目。
(14)獲發許可證的機構的員工或籌款人員須佩帶名牌,名牌須印上獲發許可證的機構的名稱、徽號(如適用)及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