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捐赠予慈善团体的食物,订定在若干情况下适用的民事法律责任豁免; 以及就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食物捐赠(豁免民事法律责任)条例》。

2. 释义

  • 在本条例中–
    免费(for free)指并非为了金钱或其他物质回报;
    食用包括饮用;
    食物(food)—

      • (a)指拟供人食用的食物; 及
      • (b)包括—
        -饮品(以体积计含有酒精超过6%的饮料除外);
        -食物材料及配料;
        -符合以下说明的可食用物质: 一般而言不会作为正餐的一部份而食用,但被普遍认为有益健康或具营养价值;  及
        -零食; 但
      • (c)  不包括—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1)条所界定的药物; 或
        《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2(1)条所界定的中药材或中成药;
        捐赠(donate)指免费给予,而捐赠者(donor)须据此解释;
        慈善团体(charity)指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丶
        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
        -就本条例而言,捐赠某件食物的时刻,是该件食物不再由其捐赠者所管有或控制的时刻。

3. 适用范围

  1. 本条例适用於在本条例生效後捐赠的食物。
  2. 本条例不适用於
    (a)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处置或接收的食物;或
    (b)任何由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所处置或接收的食物 。

4. 豁免在捐赠食物方面的民事法律责任

  1. 在符合第(2)及(3)款所订明的先决条件下,以及在第(4)及(5)款的规限下,任何人(捐赠者)向慈善团体捐赠任何食物,均无须就食用该食物所导致的任何人遭受的人身伤害或疾病或任何人死亡,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2. 第一项先决条件,是所捐赠的有关食物所属的类型,须是捐赠者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所分发丶加工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者。
  3. 第二项先决条件,是捐赠者真诚相信在捐赠有关食物时,它是适合供人食用的。
  4. 第(1)款下的豁免,在以下情况下并不就有关捐赠而适用—
    (a)在最终使用者接收有关食物之前,捐赠者掌握任何资讯,而该资讯显示该食物的品质可能已受影响,受影响程度为该食物已不再适合供人食用; 及
    (b)捐赠者没有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资讯交予有关慈善团体。
  5. 第(1)款下的豁免,在以下情况下不就某件食物而适用—
    (a)该件食物的包装上,显示一项印出的警示,指出该件食物须在该警示中指明的日期或之前食用; 及
    (b)捐赠者是在该日期之後捐赠该件食物的。
  6. 为免生疑问—
    (a)在某日期之前或上方显示的”在此日期前食用”或”Use by”字样,在相反证明成立之前,须推定为第(5)(a)款所述的警示; 及
    (b)”在此日期前最佳”或”Best before”字样,不构成第(5)(a)款所述的警示。

5. 豁免在食物捐赠中某些协助方面的民事法律责任

  1. 在符合第(2)丶(3)及(4)款所订明的先决条件下,任何人(协力者)在向慈善团体捐赠食物的过程中,提供储存或运送该食物的便利或协助,均无须就食用该食物所导致的任何人遭受的人身伤害或疾病任何人死亡,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2. 第一项先决条件,是有关便利或协助,是免费提供的。
  3. 第二项先决条件,是提供有关便利或协助的时间,是在有关慈善团体接管有关食物之前。
  4. 第三项先决条件,是协力者没有理由对有关食物的品质存有疑问。